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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政策(四)

发布时间:2020-10-12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老干部工作政策(四)

    十二、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2003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1)省、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领导分管“三个机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2)省、市(地)、县(市、区)正式下发了文件,对“三个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3)省、市(地)、县(市、区)“三个机制”运转正常,对离休干部实行全员覆盖,“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中央管理企业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发放。离休干部医药费参加了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给予保障。    

    十三、什么是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原则是什么?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3〕61号)规定:    

    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指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    

    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原则是: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十四、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03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2)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3)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怎样保障?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机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