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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政策(一)

发布时间:2020-06-15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老干部工作政策(一)


一、“六个老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六个老有”的具体内容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二、怎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  

老干部离休退休,虽然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了,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并不因此而同样退休,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和组织纪律是绝对不能“退休”“离休”的,他们仍然应当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仍然肩负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因此,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他们能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定期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或看望离休干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对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

198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1]40号)规定:  

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老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搞好传帮带。  

(1)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给离休、退休干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休、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办公厅,上报中央办公厅审核增发。地方需增加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翻印。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2)要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原有份数不够,需增发中纪委的《党风与党纪》、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新华社的《内部参考》和《参考要闻》,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办公厅,报请主编部门增发。需增加中宣部的《宣传动态》、中组部的《组工通讯》等文件资料,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按照主编部门的规定翻印。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休、退休干部。  

(3)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社队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或持阅读文件的证明到指定单位阅读文件等办法,保证让每个离休、退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休、退休干部专用的文件、资料,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党组织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密、泄密。   

四、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否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

198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秘文发[1986]44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并不排除离退休干部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这是泛指发至地、厅、局级干部阅读的的文件,提到该级待遇后的干部也可阅读。但是,这并不等于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一律发地、厅、局级干部阅读。

位,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了,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并不因此而同样退休,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和组织纪律是绝对不能“退休”“离休”的,他们仍然应当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仍然肩负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因此,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他们能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定期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或看望离休干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对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何规定?

198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1]40号)规定:  

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有利于老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搞好传帮带。  

(1)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给离休、退休干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休、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办公厅,上报中央办公厅审核增发。地方需增加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翻印。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2)要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原有份数不够,需增发中纪委的《党风与党纪》、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新华社的《内部参考》和《参考要闻》,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办公厅,报请主编部门增发。需增加中宣部的《宣传动态》、中组部的《组工通讯》等文件资料,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按照主编部门的规定翻印。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休、退休干部。  

(3)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社队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或持阅读文件的证明到指定单位阅读文件等办法,保证让每个离休、退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  

(4)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休、退休干部专用的文件、资料,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党组织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密、泄密。   

四、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否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

198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关于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秘文发[1986]44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并不排除离退休干部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这是泛指发至地、厅、局级干部阅读的的文件,提到该级待遇后的干部也可阅读。但是,这并不等于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一律发地、厅、局级干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