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文件 校发〔2020〕19 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北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修订)》经 2020 年 6 月
24 日党委常委会审核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北大学
202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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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修订)
总 则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
证捐赠者和学校的双方权益,鼓励各单位及个人积极向校友及社
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
校友对学校的捐赠,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捐赠管理原则
(一)守法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独
立账目,公开透明,对所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在全校
范围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者。
(二)自愿原则: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搞摊派或
变相摊派。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
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二、接受捐赠种类及项目
(一) 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捐款;
(二)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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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校园景观、绿化项目的建设、修缮、改造等。
(三)仪器设备项目: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子设备、
通讯影像音响器材、办公设备等。
(四)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捐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
研究中心,教学科研项目,实习实训基地等。
(五)校园文化活动项目:包括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
动、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体育竞技比赛、学科与技能竞赛
等。
(六)校庆专题项目:包括校庆年度捐赠,校庆期间庆典演
出及学生活动的赞助,校庆主题宣传片、出版物、纪念品的捐赠
等。
(七)其他捐赠。
三、接受捐赠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机构
中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山西
省民政厅正式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是中北大学委托接受捐赠工
作的归口组织,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
作。
(二)职责
1、负责捐赠协议的签订、履行。
2、以学校(包括各学院或单位)为受赠人的所有资金类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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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定向或非定向、冠名或非冠名)一律进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
理,由基金会向捐赠者出具相应收款凭证或票据。
3、以学校(包括各学院或单位)为受赠人的物资类捐赠(定
向或非定向、冠名或非冠名)一律由基金会负责统一接受及分配,
并向捐赠者出具有效凭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捐赠资产登
记工作。
4、负责捐赠资金的分配、使用:
1)对于捐赠者明确捐赠用途的资金,按捐赠者意愿使用;
2)对于捐赠者没有明确捐赠用途的资金,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3)各学院或单位自行募集的捐赠资金原则上归各学院或单位使
用
5、负责跟踪了解捐赠项目款项落实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
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捐款人通报捐
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捐赠项目的完成情况。
四、学校对捐赠人的鸣谢方式。
(一)学校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和纪念品,并建立捐赠档
案,存放学校档案馆保存。
(二)捐赠者的姓名(捐赠单位名称)及数额,根据其意愿
将在校园网、基金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三)对于规模、数额和影响较大的大宗捐赠,学校将酌情
以冠名形式作为永久纪念,并根据其意愿在校内外新闻媒体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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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报道;
(四)学校将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尽最大可能与捐赠人开
展多方面的实质性合作。有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和个人在人才培
养、科研合作、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员工培训及咨询策划等方
面享有优先权;
(五)根据捐赠单位和捐赠者的个人意愿,可以协商其他答
谢方式。
(六)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北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